會員條款
詞彙解釋
1. 「商會」指 香港(國際)地產商會有限公司
2. 「會員」指 以公司身份或個人身份註冊的地產代理
3. 「雙方」指 「商會」與「會員」
4. 「發展商」指 項目之發展商或賣方
生效日期
本協議有效期至符合“終止條件”為止(見下文)。
會員權利
1. 使用「商會」標誌
2. 使用「商會」資訊平台
3. 以香港(國際)地產商會特許會員身份,為發展商之發展項目進行銷售及宣傳推廣活動*
( *協議必須連同商會與發展商簽訂之委託文件方能生效 )
會員責任
1. 「會員」須於營業地點當眼地方貼上「商會」標誌及會員證書(由「商會」提供)
2. 「會員」在進行一手物業銷售時,需出示有關證明以顯示為商會會員身份(例如:印有商會標誌之名片、商會會員證及由商會提供之頸繩等)
3. 「會員」須向買方披露以「商會」特許會員身份代表發展商行事
4. 「會員」須遵守「發展商」之所有銷售安排及流程
5. 「會員」須遵守「商會」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操作流程(詳見附件2)
6. 「會員」須遵守「商會」與發展商簽訂的委託協議及推廣協議中的所有條款(詳見附件1)
7. 「會員」須遵守「商會」指派到售樓處的員工監督的操作指示
8. 「會員」須於進行一手物業銷售時遵守地產代理監管局所發出之執業通告及操守指引(詳見附件)
9. 「會員」須遵守《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地產代理條例和守則》及其他「香港」之法例
10. 「會員」必須使用發展商指定之宣傳品作宣傳推廣活動
雙方關係
1. 「會員」在履行了“會員責任”的情況之下,「會員」之業務由「會員」獨立自行負責經營,不會受「商會」的管限
2. 除為以上樓盤行事外,「會員」不能代表「商會」行事,反之亦然
3. 除非協議內容與「商會」有關,否則「商會」不干涉「會員」與其他任何個人或組織所簽訂之協議,「商會」亦不負上由此類協議產生之任何關係或責任
4. 「雙方」為合作關係,不屬僱主及僱員關係,並不會為對方違反法例而負上法律責任
商會權利
1. 所有由發展商發放之佣金先由「商會」收取,「商會」在收到發展商之佣金後的七個工作天之內,按照「商會」與「會員」議定之比例發放有關佣金予「會員」
2. 「商會」有權修改「商會」標誌,修改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會員」
3. 「商會」有權根據“紀律守則”(見下文)或在其他合理情況下即時暫停及終止「會員」於“會員權利”中的任何條目
終止條件
1 「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此協議
2 如「會員」違反“會員責任”或“紀律守則”,「商會」有權即時終止此協議
3 如「會員」不再是「商會」會員,「商會」有權即時終止此協議
4 如「會員」未持有有效地產代理牌照或其他有效營業執照,「商會」有權即時終止此協議
修改協議
修改此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並且由「雙方」同意。
可分割性
如果此協議中的任何部份因抵觸「香港」法例或其他原因未能生效,其餘部份將不受影響而繼續生效。
法律效力
1 本協議將取締雙方以往就本協議項目下的事項所達成的任何協定或合同(若有),該等協議或合同將在本協議簽署日起失去效力
2 本協議須由「香港」法例管限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和執行,而各方特此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為唯一司法管轄區,以執行根據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申索
紀律守則
1 如「會員」違反“會員責任”中的第1或第2條,「商會」將暫停「會員」“會員權利”中的第3條14日
2 如「會員」在違反“會員責任”中的第1或第2條後14日內,違反“會員責任”中的任意一條,「商會」將終止「會員」“會員權利”中的第3條
3 如「會員」違反“會員責任”中的第3或第4或第5條,「商會」將暫停「會員」“會員權利”中的第3條7日
4 如「會員」在違反“會員責任”中的第3或第4或第5條後7日內,違反“會員責任”中的任意一條,「商會」將終止「會員」“會員權利”中的第3條
5 如「會員」違反“會員責任”中的任何一條,經過「商會」勸喻後並不改善,「商會」將終止「會員」“會員權利”中的所有權利